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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及增訂柬埔寨部分,因
施行期間於99.12.31屆滿,當然廢止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100.01.03. 僑證服字第099304276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3日
主旨: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僑證服字第0九八三0四二一四一一號及九十九年二月
二十六日僑證服字第0九九三00五八二六一號公告訂定及修正之「九十九年度永久
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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