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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第 7 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 6 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時間、地點、應具表件 、應繳納保證金等相關事項公告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8.02.05. 中選一字第098310003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5日
    主旨:公告第 7 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 6 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
       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第 32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項第 2 款、第 4
       7 條第 4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項、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款、第 23 條第 1 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3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及第10 條第 3 項
       。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9 日至 2 月 13 日。(二)時間:每日
         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8 年 2 月 5 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98
          年 2 月 13 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
         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向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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