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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防洪區內土地賦稅徵免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58臺財稅發字第024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月1日
     一、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司法行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一、查本案納稅
       人×××所有坐落臺北縣三重市三重埔段××、××兩地號土地地目為「建」,既據
       臺灣省財政廳查明為洪水平原管制範圍內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應受「淡水河洪水平原
       管制辦法」之管制,並經該廳箋准臺灣省建設廳簽復以「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第四條規定:一級管制區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
       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目。」復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係依照水利法第六十五條「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分區限制其使用,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
       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及第八十二條「水道治
       理計劃線或堤防預定線內土地,經主管機關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
       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之規定訂定,是該項土地應為受法律
       限制使用之土地,如經該廳查明該項土地確為空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准依照土地法
       第一九四條(註:應適用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免稅;設該項土地
       己作農地使用,則應予參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臺北
       市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課徵田賦。二、上開會商結論,並應報行政院核備」等語
       ,紀錄在卷。
     二、茲奉行政院五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臺五十八財一二三九號令准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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