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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取得或累積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58.05.16. 臺財稅一字第5556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58年5月16日
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目的而設立之機關或團體,
專為其創設目的而經營之作業組織,其取得或累積之所得全部用於本事業者,免納所得稅,
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免予扣繳。上項法條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團體,依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係指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
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本案各農田水利會既係依照水利法第十二條
規定組織之公益團體,其取得或累積之所得如全部用於本事業,應准依上開稅法規定免納所
得稅並免予扣繳。惟仍應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責其辦理申報,其不合於免
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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