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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公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第17
屆(新竹市、嘉義市第 8屆)縣(市)議員、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第 5屆縣議員選舉
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等選舉事宜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8.10.01. 中選一字第09831002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1日
主旨:公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第17屆(新竹市、嘉義市第 8屆)縣(市)議員、福建省
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第 5屆縣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
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同法施
行細則第14條第 4項、第15條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21條、第22條第 3款、第
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及第10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8年10月 5日至10月 9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
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選舉委員會。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8年10月 1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98年10月
9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12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
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向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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