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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相關規定,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嘉義縣第
2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選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8.12.17. 中選一字第098310038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主旨: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嘉義縣第 2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
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同法施
行細則第14條第 2款、第15條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21條、第22條第 1款、第
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及第10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至12月25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8年12月17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98年12月
25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20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
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向嘉義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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