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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市長暨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
、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9.09. 中選務字第0993100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9日
主旨:公告臺北巿第 5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 1屆市長暨臺北巿第11屆、
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巿第 1屆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
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同法施
行細則第14條第 3款、第15條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21條、第22條第 2款、第
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及第10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9年 9月13日起至 9月17日止。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
(一)臺北巿第 5屆市長、第11屆議員: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5號 9樓)。
(二)新北巿第 1屆市長、議員:
新北巿選舉委員會(臺北縣中和市光環路二段32號)。
(三)臺中市第 1屆市長、議員:
臺中市政府 2樓中山廳(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2樓)。
(四)臺南市第 1屆市長、議員:
1.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臺南市安平區建平九街 1號)。
2.原臺南縣選舉委員會(臺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 3樓)。
(五)高雄巿第 1屆市長、議員: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鹽埕區必忠街 277號)。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9年 9月 9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99年 9月
17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
不得以硬幣為之。
(一)市長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 200萬元。
(二)議員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為新臺幣20萬元。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
請登記時,向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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