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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地方民選首長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是否有違公務員 服務法及差勤相關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1.23. 台內民字第10200849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3日
    主旨:有關函詢地方民選首長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是否有違
       公務員服務法及差勤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貴府 101年12月14日府民行字第1015104957號函。
     二、案經會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0條規定:「公務員
       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第11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辦公
       ,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第12條
       規定:「(第 1項)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第 2項)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復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8條規定:「各
       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再查地方制度法第
       8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合先
       敘明。
     三、爰旨揭人員於上班時間參加民間婚、喪(點主儀式)喜慶活動,如屬政務活動、禮儀
       民俗或為民服務事項,則尚無違前開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惟若屬私人行程,則仍
       應依前開請假規則規定辦妥請假事宜。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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