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販售、轉讓骨灰(骸)存放單位涉及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及其裁罰管轄權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2.05. 台內民字第10306146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2月5日
    有關販售、轉讓骨灰(骸)存放單位涉及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及其裁罰管轄權疑義等案
     一、本案所詢民眾轉讓自己購置持有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是否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42條規定疑義,應視轉讓人有無經營殯葬設施之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
       而定,倘非基於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而轉讓者,則非屬違反本條例第42條規定之情形
       (本部 103年11月14日台內民字第1030609791號函參照)。
     二、又所詢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涉違反本條例第42條規定之裁罰管轄,究係由行為地、結
       果地或公司登記所在地等主管機關裁罰管轄之疑義,按行政罰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
       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同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
       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調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茲以本條例第 3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違法從
       事殯葬服務業之取締及處理具有權責,惟尚無明定裁罰管轄權之判斷及裁罰管轄競合
       之處理,故違反本條例第42條規定之裁罰管轄權判斷,仍依行政罰法第29條第 1項規
       定辦理,如該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之一行為有數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有裁
       罰管轄權時,則依行政罰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處理。
     三、又本案業經貴二府查明尚無涉及違反本條例第56條規定,日後倘有個案涉違反本條例
       第42條規定及裁罰管轄權之判斷,請依前開說明二及三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