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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工廠是否供生產用應以實地調查為準
發文機關:臺灣省稅務局
發文字號:臺灣省稅務局 69.07.22. 稅三字第46342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69年7月22日
依照臺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四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
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又所謂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
。至合法登記之工廠,是否供直接生產使用,自應以申請後實地調查為憑。本案×君設籍時
既無工廠登記證,且工廠登記證核發後,亦未即時提出申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不
符,其房屋稅仍請自申請之日起,准予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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