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規定之案件准在貨價初核後移送偵辦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69.9.9. 臺財關第21042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9年9月9日 關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超逾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所公告之數額案件,准予在貨價初核後,即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偵辦,惟各關仍應注意確實計算貨價以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