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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查獲罌粟花果及其盆景應否移送法辦及有關事項
發文機關:海關總稅務司署
發文字號:海關總稅務司署75.1.11.臺總署緝字第01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11日
主旨:內政部警政署函為查獲罌粟花果及罌粟花盆景案之偵處及有關事項乙案,茲檢附來函
及附件影本乙份。
附件(一):內政部警政署75.1.7. 警署刑偵字第六0三二號函
主旨:查獲罌粟花果及罌粟花盆景案之偵處及有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奉內政部交下法務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法74檢第一五三一四號函辦理。
二、近年因國內名花卉市場暢銷,經營栽植花卉業者有向國外進口花卉種子,並發現摻雜
罌粟花果情事,本署為確定查獲罌粟花果及罌粟花盆景應否移送法辦及其法律依據,
俾供各執行單位偵辦之參考依據起見,特陳由內政部函請法務部轉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處七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檢明紀張字第四八一五0號函研釋,摘錄如左:(一)罌粟
花果內有種粒,即係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罌粟種子,如供醫藥用者,
應受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限制。(二)栽植罌粟花為盆景,無處罰明文,不為罪,但
如花落成實,取汁曬成煙土者,為製造鴉片,如待果成熟收藏,係持有罌粟種子行為
。(三)不知罌粟花果為何物,而以乾燥花名義申請進口,因無犯罪故意,固不為罪
,但如事後知悉仍持有者,以持有罌粟種子論處。(四)罌粟果外殼及不能發芽之種
子,可為抵癮物品,其持有時依持有抵癮物品,其持有時依持有抵癮物品罰辦。(五
)凡自國外輸入罌栗花果,縱進口商因無犯意不罰,但其花果仍應聲請法院沒收,如
係非法輸入者,同時觸犯懲治走私條例走私罪及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運輸罌粟種子
罪。
三、各單位今後查獲罌粟花果及罌粟花盆景請參照前項高檢處研釋辦理,惟行為人是否構
成犯罪要件,如有疑義,仍應移請檢察官依個案事實認定。
四、另有關此類案件報請核發偵破獎金部份,須請檢附檢察官處分書以憑核處。
五、檢附法務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法74檢字第一五三一四號函影本一份。」
附件(二):法務部74.12.18. 法74檢字第一五三一四號函
主旨:關於查獲罌粟花果及罌粟花盆景等,應否移送法辦及其法律依據等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參考。
說明:
一、復七十四年十一月二日七十四臺內警字第三五六六一一號函。
二、本件經送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議,據該處七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檢明紀張字第四八
一五0號函復,略以:「一、罌粟花果(果乾、果實、朔果)內有種粒,即係罌粟種
子,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規定,係煙毒之一種。其販賣、運輸、意圖販賣
而持有及持有之者,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各有處罰規
定,其係供醫藥用者,亦應受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限制。二、依同條例第五條第五項
規定,栽種罌粟構成犯罪者,以意圖製造鴉片為要件,故種植罌粟為盆景者,法無處
罰明文,應不為罪。但如罌粟花落成實而割取其汁曬成煙土者,即係製造鴉片,如未
取其汁,待果成熟而收藏,即係持有罌粟種子,自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加以處罰。三、
如不知罌粟花果為何而以乾燥花名義申請進口,因無犯罪故意,固不為罪。但其於進
口之後,已知悉而仍持有,即應依持有罌粟種子罪論處。四、罌粟果外殼及不能發芽
之罌粟種子,可為抵癮物品(民國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大理院統字第一四四七號解釋)
。如其持有,仍以依持有抵癮物品罪處罰為宜。五、自國外輸入罌粟花果實,既係煙
毒之一種,縱進口商因無犯罪故意而不罰,但該罌粟花果仍應聲請法院依同條例第十
二條宣告沒收。六、罌粟花困既係管制進口物品,如非法輸入者,應係同時觸犯懲治
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走私罪及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之運輸罌粟種子罪,仍應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之運輸罌粟種子罪論處」。惟行為人是構成犯罪,仍應由法院
或檢察官依具體之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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