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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取得銷貨獎勵金雙方應列為進銷折讓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5.4.25.臺財稅第75407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4月25日
    主旨:新制營業稅法實施後,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買賣雙方應分別按進
       貨折讓及銷貨折讓處理。
    說明:
     二、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業經明定,
       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三、有關折讓證明單之使用,應依本部75.2.27 臺財稅字第七五二一四0三號令發布之統
       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經銷商收取之獎勵金既按折讓處理,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之扣繳範圍,勿
       須由給付人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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