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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郵包申請免代徵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5.4.26.臺財稅第75235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4月26日
主旨:進口郵包如收件人符合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得檢附三聯式
統一發票購票證或「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繳款書」(註:現行修正為「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向海關各關駐郵局支所申請免予代徵營業稅。
說明: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口郵包超出郵包免稅與免驗結匯簽證限度
規則之免稅金額者,其超出部分,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計算營業稅額,但進口郵包之收件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
免徵營業稅。收件人可將有關證件依主旨規定辦理。其於收受郵包時已繳納營業稅者
,可依規定扣抵其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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