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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財產出租之押金或出典之典價計算租賃收入之利率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5.05.22. 臺財稅字第75213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5月22日
主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
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利率,計算租賃收
入。自七十五年一月二十日銀行存款利率實施自由化後,一律依各該年一月一日所適
用之中央銀行核定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辦理。
說明: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挸定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款之
利率,亦應照主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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