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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事業向國外租用機器支付租金按購買國外勞務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5.07.03. 臺財稅字第75574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3日
(一)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科技產業園區之區內事業
)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向國外租用之機器、設備所支付之租金,支
付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人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
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承租人應依營業稅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
用者」一語,係包括應稅及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在內。
(四)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將其所有模型無償提
供非免稅區(編者註:現為非保稅區)之營業人使用,依營業稅法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係屬視為銷售勞務範圍,應按自我
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適用同法第七條零稅率之規定
,至開立發票金額,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
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勞務之市場價格為準。
(五)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
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八)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
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
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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