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外銷事業向國外租用機器支付租金按購買國外勞務處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5.07.03. 臺財稅字第75574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3日
    (一)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科技產業園區之區內事業
       )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向國外租用之機器、設備所支付之租金,支
       付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人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
       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承租人應依營業稅法第三
       十六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
       用者」一語,係包括應稅及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在內。
    (四)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將其所有模型無償提
       供非免稅區(編者註:現為非保稅區)之營業人使用,依營業稅法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係屬視為銷售勞務範圍,應按自我
       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不適用同法第七條零稅率之規定
       ,至開立發票金額,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以
       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勞務之市場價格為準。
    (五)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
       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八)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
       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
       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