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字號:財政部 075.07.12. 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發文日期:民國75年7月12日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說明: 二、依據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