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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試車活動使用之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1.10.臺財稅字第7586313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月10日
主旨: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本案汽車經銷商
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應不得申
報扣抵。
〔依財政部 99.10.26. 臺財稅字第 0990040467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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