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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營業人銷售與免稅區機器設備原物料等其零稅率之認定應以免稅區事業之帳載科目為準由買 受人在發票扣抵聯按實填寫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6.2.10.臺財稅字第7620567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10日
    主旨:檢發本部賦稅署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機器設備、
       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適用零稅率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會商結論:
     (一)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
        製品」,適用零稅率之範圍,應以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
        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帳載科目核實認定。
     (二)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與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科學
        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如於次月十五日前報繳營業
        稅時,無法取得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者,
        得由該營業人
        (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在該聯左邊空白處簽證「
        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供作1.機器設備、2.原料、3.物料
        、4.半製品(請依實際購買用途填寫)使用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
        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前項事業、工廠或倉庫,如有冒稱購買用途之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規避
        支付進項稅額並交由課稅區之營業人(賣方)作為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者,一經查
        明,應即取銷其使用統一發票扣抵聯簽證資格,該課稅區之營業人(賣方)於銷售
        貨物時,應即按銷售額向其收取營業稅額,由買受人依進、銷項稅額申報扣抵之規
        定辦理。
        〔依財政部93.07.19.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二五二四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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