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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市政府辦理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補註使用地類別,毋庸再辦公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6.04. 台內地字第502648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6月4日
    案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經建會、農委會及貴府 (農林廳、山地農牧局、地政處) 會商獲致
    結論如次:「 (一) 查縣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
    ,應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結果公告,其編定結果並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山坡地
    範圍內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雖暫不編定使用地之類別,但仍依上開法條及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十七 (一) 規定公告其分區圖、
    編定成果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林業
    用地管制其使用。又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查定,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主管機關應將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於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公
    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是縣市政府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辦理使用地
    類別補註工作,除應依『山坡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補註作業連繫要點
    』五 將補註結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外,毋需再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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