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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者其補稅及處罰計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6.6.15. 臺財稅第76226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6月15日
兼營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
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意旨,應按該進項稅額減除當月份依規定之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數
額之餘額(即實際扣抵稅額)為漏稅額,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補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五
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移送法院處罰。至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按該項作為進項憑證
之金額(即虛設行號開立交付使用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全額計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四條規定處罰。
〔配合 100年 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及同年6 月22日修正施
行之同法施行細則,函令內容修正如下:〕
兼營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之意旨,應按該進項稅額減除當月份依規定之
比例計算不得扣抵數額之餘額(即實際扣抵稅額)為漏稅額,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補徵營
業稅,並依同法第51條第 1項規定處罰。至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按該項作為進項憑證
之金額(即虛設行號開立交付使用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全額計算,按稅捐稽徵法第44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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