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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盲人從事按摩業之徵免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字號:財政部賦稅署77.3.7. 臺稅二發字第7700442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3月7日
    盲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
    記,課徵營業稅。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
    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三條第
    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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