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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7.12.30. 臺財稅字第7706675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12月30日
    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
    說明:依據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條規定彙總訂定。
       附件: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
       附件: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說明
     一、第一至第四項,係指出口運費部分,無論國輸、外輪,亦不分國內收取或國外收取,
       均可適用零稅率,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二、第五至第七項,係指進口運費部分,並非課稅範圍,焦須開立統一發票,亦免列入「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內申報,於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時,亦免列入計
       算。
     三、第八項為船務代理業在外輪來臺時,所收代理費,係因外輪來臺有關船員之安排、加
       油、修護、船舶報關進港及船舶靠岸等工作,均須由船務代理行安排照料,而由船務
       代理行按提供勞務之項目,按船舶噸位向船公司收取代理費,其中包括船舶進港與出
       港兩部分,進港部分之代理費,因與外銷勞務無關,不適用零稅率規定。出港部分與
       外銷勞務有關,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前段規定適用零稅率;但如業者無法明確劃分進港
       出港代理費,應按比例(約各半)之代理費作為可適用零稅率範圍。
     四、第九項為船員外借代理費,係指招聘船員至船上服務,所收手續費,由於船員係在公
       海上及為外國之船公司服務(勞務在國外使用),此項由船務代理業仲介之代理費可
       認為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五、第十項為代理進口貨佣金,因與外銷無關,無第七條第二款「與外銷有關勞務」規定
       之遉用,應依法開立發票課稅。
     六、第十一項代理外輪出口貨佣金,係屬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可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適用零稅率。
     七、第十二及第十三項為船舶在臺靠港,因進口商延滯卸貨或出口商延滯裝貨,而使船舶
       增加費用支出所附加之運費核屬運費一部分,可依第七條第五款國際間運輸規定適用
       零稅率。
     八、第十四項貨櫃使用延滯費,係指貨櫃場向貨櫃使用人所加收之貨櫃延滯歸運費用,核
       屬貨櫃場之銷售額,與外銷無關(進口貨)部分,應開立發票課稅。
     九、第十五項為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包括CFS(散裝)及CY(整櫃)之處理費,如
       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其運費之一部分,仍按國際間運輸適用零稅率;如非由船公
       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第十六項為進口貨櫃在臺處理費,如係由船公司自行處理,則屬進口運費一部分,並
       非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非由船公司自行處理,而由其他營業人或貨櫃場
       提供勞務處理者,應依法課稅。
     十一、第十七項為國輪定期傭船費,係指國際線而言。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
        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經營國際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
        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
        稅。又國輪相互調配出租收取代價,出租人取得之租金收入,應按五%徵收率計算
        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依法扣抵;至承租人以租用之輪船,自我國境內載運
        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依同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自我國境外載運
        客貨入境或航線不經過我國境內港埠者,其運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十二、第十八項,外輪定期傭船費其中外輪租與外國運輸業,其租金費收入,並非課稅範
        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如出租行為係由在臺船務代理行代為出租,則出租行為在
        國內發生,係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適用零
        稅率。如係出租與我國運輸事業,則應分別情形處理,外輪在臺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應由固定營業所辦理課稅;如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我國運輸事業依第三
        十六條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報繳。
     十三、第十九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出租我國運輸事業之租金收入,應依法課稅。
     十四、第二十項為國輪貨櫃船艙位租與外國運輸事叢之租金收入,係屬國內提供國外使用
        之勞務,可依第七條第二款後段規定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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