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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漁船用油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9.3.2. 臺財稅字第7807031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2日 主旨:金門地區漁船用油,同意比照新制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之規定,免徵營
業稅。
說明:
二、金門地區銷售漁船用油,應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七十七農漁字第七0四0一二五A號公告之「漁船
用汽油免徵營業稅用油標準及作業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