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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而消滅之營業人移轉原材料、存貨及固定資產應開
立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9.3.15.臺財稅字第7807016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15日
主旨: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依法申請註銷登記,其移轉之原材料、存貨及
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並至遲於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
票,惟辦理註銷前如已將上項視為銷售之貨物移轉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者,應
於移轉時開立發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致會北登字第九0七五號及致會高查字第七八一八二號函辦理
。
二、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其屬公司組織者以事業主
管機關核準日為準)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
記,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
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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