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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營業人欠稅利息及銷售額依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9.4.17.臺財稅字第7900620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17日
    主旨:營業稅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營業人欠繳稅款應計算之
       利息及出租財產收取之押金,應計算銷售額之利率,均依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
       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辦理。說明:
     二、「七十九年度稽徵機關退補稅款,依法應行加計利息之利率標準,按七十九年一月一
       日所適用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辦理,其須以月利率或日利率計算
       者,應以該項利率分別按十二個月或三百六十日平均計算其月利率或日利率」,業經
       本部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臺財稅第七八0四三0一九二號函釋示在案。有關營業稅
       欠繳稅款應加計之利息,及出租財產收取之押金,應計算銷售額之利率,應依主旨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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