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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外銷前收取預收款已開立發票者之零稅率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1.06.01. 臺財稅字第8101920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6月1日
主旨:營業人生產遊艇外銷,在尚未交貨輸出,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
其預收之外匯收入,既已先行開立發票,同意貴廳意見,可暫行驗憑國外客戶簽定之
合約書與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適用零稅率。
說明:
二、營業人外銷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及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
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已有明定,復參照本部八十年四
月二日臺財稅第八000七0七二四號函釋,外銷貨物所收取之預收款,可於輸出許
可證經海關簽署蓋用戳記之次日起或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蓋用戳記放行之次日起十日內
開立統一發票。依此,外銷廠商在貨物未輸出前,可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三、營業人如因外銷貨物之產製期間較長,在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
,已就預收貨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事實,同意照主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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