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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依法變更編定前從事雜項工程不屬非法使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1.8.臺財稅字第8105652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8日
主旨:有關本部七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臺財稅第七九0三三0六七六號、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財稅第八一0三0二九三三號分別就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款「非依法令變
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所為函釋,其意旨並無不一致。
說明:
二、本案經洽詢內政部意見,據該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臺(81)內地字第八一一五
0二一號函復如次:
(一)臺灣地區之非都市土地,已依法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為各種使用地,
並依規定程序辦理通知、公告,登載於土地登記簿後,如擬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
用地、建築用地……等,應依法定程序辦理,經核准變更編定之案件,須俟向地
政機關申請變更土地種類編定,並於土地登記簿登記完竣後,始得依法變更使用
。
(二)惟非都市土地,如屬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劃定之山坡地範圍,為維護公
共安全及防止自然災害,其開發建築及變更編定,應先依法申請開發許可及辦理
雜項工程,並於雜項工程完工,經查驗合格後,檢附完工證明文件始得申請依法
變更編定,故該類土地,其在申請變更編定前,依法從事雜項工程,不屬非法使
用。(財政部82.1.8. 臺財稅字第八一0五六五二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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