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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8.26.臺財稅字第8214953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26日
主旨:有關×××女士原有被法院拍賣之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
案,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通知當事人之文書,得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有關送達之規定。
說明:
二、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
受送達人者,得否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配偶,稅捐稽徵法固無明文,
惟依同法第一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財政部82.8.26.臺財稅字第八二一四九五三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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