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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對政黨之捐贈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2.10.5.臺財稅字第8214986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0月5日
主旨: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以該事業名義對政黨之捐贈,不得自當年
度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核定之所得額中減除。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國稅局八十二年九月八日(82)財北國稅法字第二七七七四號函辦理。
二、營利事業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及同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應檢附依法設立政黨所開具之收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
查核。是營利事業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應以已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始
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政部82.10.5.臺財稅字第八二一四九八六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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