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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技院員工為違章漏稅案件舉發人時得否領取檢舉獎金釋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3.8.9. 臺財稅字第8316043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8月9日
主旨:關於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研究所員工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得否依財務罰鍰處
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之規定領取檢舉獎金一案,請依說明二規定,查明具體事實,本於
職權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八三財稅三字第0二一九二號函。
二、查本案之疑義在該檢舉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雖經新竹市稅捐稽徵處准經濟部函復
以:「查工業技術研究院係財團法人,非本部所屬機構,本部僅為其業務主管機關,
至該院電子研究所為其內部所設之單位之一。又該院私法人,其員工似非屬公務員服
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依據本部五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臺財稅發第0一五
七一號令規定,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一條(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所稱「公務
員」一詞含義,應包括公務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依刑法第
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且六十九年七月二
日公布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亦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
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閞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時亦同」。檢舉人如有上
開各法令規定情事,仍不得領取檢舉獎金。(財政部83.8.9. 臺財稅字第八三一六0
四三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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