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行政院黃政務委員石城審查「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草案」所作二點附帶決議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83.10.14. (83) 臺內字第38753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0月14日
本院黃政務委員石城審查「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草案」所作二點附帶決議,業奉 核定,請
就主管部分查照辦理。
審查「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草案」附帶決議
一、關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放領對象,須具備「農民」身分問題,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結
果認為,基於事實需要,「農民」之定義於各法規中均有不同之界定,而本辦法之法
源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依同條第一項既規定放領對象須「農民」
,為解決林業用地放領問題,請本院農委會儘速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對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農民」之定義,按其承領地為宜農牧地或宜林地,分別予以
規範,以應事實需要,並符法制。
二、依本辦法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放領之國有土地,免再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規定彙報行政院備查。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