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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黃政務委員石城審查「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草案」所作二點附帶決議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 83.10.14. (83) 臺內字第38753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0月14日
    本院黃政務委員石城審查「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草案」所作二點附帶決議,業奉 核定,請
    就主管部分查照辦理。
    審查「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草案」附帶決議
     一、關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放領對象,須具備「農民」身分問題,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結
       果認為,基於事實需要,「農民」之定義於各法規中均有不同之界定,而本辦法之法
       源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依同條第一項既規定放領對象須「農民」
       ,為解決林業用地放領問題,請本院農委會儘速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對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農民」之定義,按其承領地為宜農牧地或宜林地,分別予以
       規範,以應事實需要,並符法制。
     二、依本辦法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放領之國有土地,免再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規定彙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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