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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逾規定期限未申報亦未繳納營業稅額按其漏稅額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3.11.23. 臺財稅字第831622008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1月23日
    主旨:貴轄00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二年一、二月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逾規定期限三十
       日未申報亦未繳納,經稽徵機關函查後始補行申報,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
       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漏稅額後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罰。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三北市財二字第0二四二九號函。
     二、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
       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
       至二十倍罰鍰......」,上開規定所稱「漏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已明定以核定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為漏稅額,尚無得扣除留抵稅額之規
       定。(財政部83.11.23. 臺財稅字第八三一六二二00八號函)
       〔依財政部 90.01.05 臺財稅字第八九0四一七四0三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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