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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以逾越五年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 稅額應否准予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2.22.臺財稅字第841606337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2月22日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以逾越五年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應否准予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83北市財二字第三九八四四號函。二、依營業稅法第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
       溢付營業稅額」,並參照該條文立法說明謂:「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
       扣減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
       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
       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當期敘明理由」,既尚無扣抵
       期限之規定,故如營業人敘明正當理由經核屬實者,其申報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核實
       扣抵。
     三、至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五年退稅期間之限制,係就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律錯誤
       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所為之規定,而依法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
       算錯誤溢繳之稅款。(財政部84.2.22.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0六三三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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