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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里長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尚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核發舉發獎金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4.4.20.臺財稅字第8401915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4月20日
主旨:民選里長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尚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核發舉發
獎金,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84北市財二字第0九五四六號函。
二、查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所稱「公務員」一詞含義,依本部五十一年三月十四
日臺財稅發第0一五七一號令准司法行政部函復以包括公務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及
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而言。復查里長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既為地方
公職人員,且其依省縣自治法第四十條及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里公務
及交辦事項,自應認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故其
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尚不適用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發給獎金。(財政
部84.4.20.臺財稅字第八四0一九一五五九號函)
〔依財政部 111.09.22. 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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