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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 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免按營業稅法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處罰;否則應以其實際辦理扣抵或退稅之稅額為逃漏稅額,依法處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5.2.7. 臺財稅字第8518942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7日
    主旨: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
       準日)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免
       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處罰;否則應以其實際辦理扣抵或退稅之稅額為逃
       漏稅額,依法處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四財稅一字第0一三八九四號、第0一四四六四號、第0一
       五七三五號、第0一六二一三號函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84北市財二字第三五六八一號
       函辦理。
     二、查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規定追繳稅款及處罰;其漏稅額係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
       際逃漏之稅額認定之,為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三七號解釋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至有關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之結果,有無發生逃漏稅款,
       應依左列原則認定:
      (一)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以前各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如均大
         於或等於虛報之進項稅額者,則實際並未造成逃漏稅款,可依本部八十三年十二
         月六日臺財稅第八三一六二四四0一號函釋規定,免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規定處罰。
      (二)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以前各期之中,任何一期之期末累積
         留抵稅額如小於所虛報之進項稅額者,則已發生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
         情事,應就查獲前各期實際扣抵數予以加總計算漏稅額,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規定處罰。(財政部85.2.7. 臺財稅字第八五一八九四二五一號函)
         〔配合 100年 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及同年6 月
         22日修正施行之同法施行細則,函令內容修正如下:〕
    主旨: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
       準日)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免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處罰;
       否則應以其實際辦理扣抵或退稅之稅額為逃漏稅額,依法處罰。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四財稅一字第0一三八九四號、第0一四四六四號、第0一
       五七三五號、第0一六二一三號函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84北市財二字第三五六八一號
       函辦理。
     二、查納稅義務人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始得據以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追繳稅款及處罰;其漏稅額係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
       實際逃漏之稅額認定之,為司法院釋字第 337號解釋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 2
       項所明定。至有關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之結果,有無發生逃漏稅款,應依左列原則認
       定:
      (一)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以前各期之期末累積留抵稅額,如均大
         於或等於虛報之進項稅額者,則實際並未造成逃漏稅款,可依本部83年12月 6日
         台財稅第 831624401號函釋規定,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處罰。
      (二)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以前各期之中,任何一期之期末累積
         留抵稅額如小於所虛報之進項稅額者,則已發生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
         情事,應就查獲前各期實際扣抵數予以加總計算漏稅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
         項第 5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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