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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二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6.4.23.臺財稅字第861893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4月23日
主旨:貴省基隆市安樂區大武崙段外寮小段三0四-四地號等四筆土地,非屬自來水法第十
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水質流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
,其移轉時尚無「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二條規定
之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臺灣省稅務局八十六年三月八日八六稅二字第八六一八0一四號
函暨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十六營署公字第六二三五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內政部營建署函稱,現行依自來水法劃設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再依
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保護水源為目的,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為水源水質
水量保護區全部或一部分區域為「水源特定區」者,臺灣地區(含臺北市、高雄市及
金門、馬祖地區)目前僅「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乙處。貴轄倘有類似主旨所揭非屬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誤已減免相關之土地
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及地價稅者,希即依法補徵。(財政部86.4.23.臺財稅字第
八六一八九三二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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