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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者
,可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列報
候選人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個人對候選人與依法設立政黨捐贈列舉扣除額;如納稅義務人
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補報者亦同;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
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7.3.19.臺財稅字第8719346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3月19日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
者,可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及總統副總統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
定,列報候選人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個人對候選人與依法設立政黨捐贈列舉扣除額
;如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視為
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補報者亦同;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
件,則不適用上述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區國稅審二字第八六一0二三九五
號函辦理。(財政部87.3.19.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三四六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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