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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及藥品費,尚無課徵營業稅及 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6.18. 臺財稅字第8719475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8日
    主旨: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
       、供應業務之收入,應依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0八三九九號
       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
       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八七財稅一字第00一八五八號函。二、依本部八十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0八三九九號函說明二、(二)釋示,藥局除經營
       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
       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
       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因此,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
       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7.6.18.臺財稅字
       第八七一九四七五四六號函)
       附件:財政部84.3.22.臺財稅第八四一六0八三九九號函主旨:核釋藥師、藥劑生親
       自主持之藥局課稅相關規定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
       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
       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茲將有關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規
       定如下: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
         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
         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
         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
         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
         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
         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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