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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土地與定著物之銷售價未分載致補稅免處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10.23. 臺財稅字第8719710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0月23日
    主旨: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
       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
       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論處。(財政部
       87.10.23. 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七一0四八號函)
       〔配合 100年 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及同年6 月22日
       修正施行之同法施行細則,函令內容修正如下:〕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
       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
       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項規定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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