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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定著物之銷售價未分載致補稅免處罰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7.10.23. 臺財稅字第8719710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0月23日
主旨: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
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
稅額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論處。(財政部
87.10.23. 臺財稅字第八七一九七一0四八號函)
〔配合 100年 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及同年6 月22日
修正施行之同法施行細則,函令內容修正如下:〕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其銷售價格未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經稽
徵機關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銷售額並補徵稅額者,其補徵稅額
部分,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 1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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