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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死亡後其稽徵文書送達效力之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3.8. 臺財稅字第8819038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8日
主旨:關於公司負責人死亡,有關稅捐稽徵之文書向其董事之同居親屬送達之效力如何乙案
。
說明:
二、有關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之送達,依稅捐稽徵法第一條及公文程
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應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
三、本部 77.8.20臺財稅第 770242517號函既未列入86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中,依本部
86.7.11 臺財稅字第861070069 號函,應不得再援引適用。(財政部88.3.8. 臺財稅
字第八八一九0三八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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