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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助力車」核屬為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機車,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8.7.8. 臺財稅字第8819241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8日
主旨:00公司產製以汽油為燃料之「汽油助力車」,核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之機車,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說明:
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 88/06/16 交路 88 字第 005238 號函復略以:「本案車輛以汽油
為燃料,與國家標準 CNS 14126 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同:依檢附之資料顯示其引擎汽
缸排氣量小於五十立方公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第二目之規定,係屬
輕型機器腳踏車,應依相關規定審查及登檢合格後,始得領照行駛。」核屬貨物稅條
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應稅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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