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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所有不動產其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8.11.20. 臺財稅字第881960117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貴行(編者註:××銀行)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所有不動產,申請免徵印花
       稅、契稅及記存土地增值稅乙案。
    說明:
     二、依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合併或承
       受停業機構之其他要保機構,於申請對停業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
       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因而所生之印花稅及契
       稅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該合併或承受之其他要保機構於該項土地再移
       轉時一併繳納之,其破產或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受償。」本案××
       信用合作社既屬受輔導、監管或接管階段之金融機構,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貴行提
       供財務協助,依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促使貴行概括承受該受輔導、監管或接管之信用合作社,有關因此一概括承
       受該信用合作社所有之不動產,所生之印花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准依上開條例
       第十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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