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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臺灣省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為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 稅究應按營業用或自用車課徵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89.6.29. 臺財稅字第08904539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6月29日
    主旨:關於臺灣省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為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
       稅究應按營業用或自用車課徵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二、本案經洽據交通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交路八十九字第0三九二九六號函復:「依公
       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又『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四條亦規定:汽車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一)自用:機關
       、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
       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是以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係以『運輸營業』
       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參照上開交通
       部函,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
       車課徵。(財政部89.6.29. 臺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三九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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