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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對於處分尚未確定案件,請依營
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89.09.08. 臺財稅字第08904565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8日 主旨:關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對於處分尚未確定案件,請依營
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復 貴處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八九投稅法字第四二五四九號函。(財政部89.9.8. 臺
財稅字第0八九0四五六五九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