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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交通部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之電動自行車得核定徵免貨物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07.16. 臺財稅字第09004536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16日
關於電動自行車應否徵貨物稅問題,本部前於88/05/13以臺財稅第881915030 號函規定「…
…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 CNS14126國家標準且經檢測認證合格者
,即屬道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中之腳踏車。……應俟專業檢驗機構檢測認證結果,據以
核定徵免貨物稅……。」在案。復依據交通部90/06/22交路90字第006881號函規定,有關電
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事宜,該部業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
。請速就貴轄區內全面清查輔導產製該等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產製廠商,依照規定向該中心申
請型式審驗,並取具交通部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俾據以核定徵免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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