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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11.29. (90)臺財字第0665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主旨:公告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本文、第一款、第三款;刪除丙項第四款及
丁項;並增訂丙項第五款。
說明:
一、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附件:
修正「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丁項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
幣拾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菸、酒、捲菸紙。
二、(刪除) 。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
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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