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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宏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別所產製之沙灘車、電動休閒車、電動三
輪車及休閒便利車等車輛,應如何歸類課徵貨物稅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0.12.17. 臺財稅字第09004571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主旨:關於宏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別所產製之沙灘車、電動休閒車、電動三
輪車及休閒便利車等車輛,應如何歸類課徵貨物稅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月九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00六五0四五號函。
二、依案附車輛型錄,分別核復如下:
(一)宏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益通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產製之沙灘車外觀(四
輪)、功能與本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臺財稅第七八一一五二七0六號函規定
之YAMAHA BREEZE 車類同;復依交通部路政司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臺監九十字第一
九四七二號函查復以:「本案之「沙灘車」非二輪式者,自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三條之義定之二輪機器腳踏車,且不在道路範疇使用,不得請領牌照及行駛
一般道路。」應歸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其他車
輛課徵貨物稅。
(二)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井健康器材有限公司產製之電動休閒車(四輪)或電
動三輪車,其外觀、功能與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臺財稅第八八一九三四000
號函規定之電動代步車類同,應可參照上述部函規定,不課徵貨物稅。
(三)三井健康器材有限公司產製之休閒便利車外觀
(二輪)、功能與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臺財稅第八二0五八七二九四號函
規定之「迷你小電車」類同;且依交通部路政司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路臺監九十字
第一九四七二號函查復以:「二輪式之「休閒便利車」如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定義之二輪機器腳踏車,應依規定辦理登檢後,始得領照行駛一般道路」。應可
參照上述部函規定,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機車類,課徵貨
物稅。(財政部90.12.17.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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