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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供工業用、製藥用及軍事用進口之未變性酒精,於進口時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者,免徵菸酒 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1.04. (九十一)臺財稅字第090045818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4日
    主旨:供工業用、製藥用及軍事用進口之未變性酒精,於進口時如已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九條規定,檢附主管機關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免徵菸酒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 貴總局九十年七月六日臺總局徵字第九0一0四0七六號函辦
       理。
     二、本案供工業用、製藥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九條規
       定,應於進口時分別檢附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衛生署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文
       件,進口後並由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之機關督導或管理,故該等用途之未變性酒
       精,尚非屬菸酒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規範可供製造成含酒精飲料之未變性酒精,應准
       予免徵菸酒稅。(財政部 91.01.04. (九十一)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八一八三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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