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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對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者應輔導其補報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1.10. 臺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10日
主旨:關於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
或次期申報扣抵,尚不得比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有關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
方式。
說明:
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同期或次期申報扣抵,稽徵機關依據進銷項憑證歸戶異
常查核清冊即可得知,次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經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
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應按事實更正,並輔導其補行申報扣減銷售
額與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未於當期或次期申報,稽徵機關應
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輔導其補行申報,尚無須比照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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